基层权力既要尽可能创造政绩,又要控制社会矛盾以保证不至于因维稳不力而受到问责;在新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下,其运作也随之发生了变化。
在国家政权体系中,基层行政具有“运动式”治理的特征,即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绝大部分行政力量完成某一件重要工作,其他工作则放置一边。其表现是基层权力得花费大量的行政力量完成各种“整治”和中心工作,对一些不甚重要的(但对民众而言却有可能是必需的)行政事务则应付了事。
为了安全,基层官员在一线行政中创造出大量的非正式行政手段,雇一些非正式工作人员辅助行政,尽量通过柔性管理的手段达到目标;一旦出现行政瑕疵,也可以找到替罪羊。历次的基层权力失控事件几乎都有类似的特征,行政过错由“临时工”担责,联防队员和城管(协管)一线执法几乎常态化。
为了弥补基层行政力量的不足,一些“地方豪强”被纳人基层权力的运作过程中,比如,吸纳他们成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支持引导他们成为自治组织的领导人。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一些“地方豪强”完成行政事务。他们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资源,有利于基层政府在短期内完成上级指派的刚性任务;一些“狠”的豪强,有利于有效制衡部分新弱势群体。
这事实上构建了一个新代理人体制。与传统的代理人体制根本不同的是,新代理人体制主要是依靠灰色利益链条联结起来的。代理人经常在基层权力和民众之间寻租,不再受意识形态法律和地方性规范的规制,那些黑白两道通吃的“地方豪强”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官员的宠儿。
总体上看,这种新代理人体制是短视的,是适应当前基层社会利益格局变化的产物,而非有效控制食利群体崛起的方法。’地方豪强”和非正式行政制造了基层治理中的非正式权力。基层官员很少使用正式权力侵害民众权益,却有可能默许非正式权力侵害民众权益。基层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行为,主要就是有意利用非正式行政手段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的结果。
这些行政技术具有普遍性,因此就难保某些地方在某个时刻发生严重事件,基层权力失控现象在所难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