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安石变法

王安石变法

熙丰变法,又作王安石变法、熙宁变法,由于变法于神宗熙宁、元丰年间推行,故称“熙丰变法”。指北宋大臣王安石推动的、宋神宗支持并推行的,旨在消除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。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库的收入,但是在施行过程中对人民造成了很多额外负担,并遭到保守派旧党的激烈反对,造成新旧党争。新法一度被废除,但一些好的措施最终还是保留了下来,直至宋朝灭亡。

背景

北宋中叶以后,内部方面,政府官员数目持续增加:真宗景德年间(1004年-1007年)内外官已达一万之巨,冗官造成巨大的财政危机,也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,导致北宋官僚机构持续膨胀,甚至于出现了“一官三人共之”的局面,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,以至于“死者道路积,城市接田野”。人民受高利贷和大地主层层盘剥,最终导致“公私之债,交争互夺,帛未下机,谷未离场,已非己有”。人民生活困顿,而官府却“暴敛不暂息”。政府却仍不限制地主阶级实行的大规模土地兼并,以至于富者有产而无税,贫者产去而税存。人民生活更加痛苦。最终激起了一系列民变:真宗朝有李顺、张余等领导益州贼乱,之后持续爆发小规模的匪乱,“一年多如一年,一火(伙)强如一火”[1]。英宗治平二年,北宋的年财政收入为116,138,405,支出却达131,864,452之巨,很明显是入不敷出。外部方面,由于实行“兵无常将,将不专兵”的更戍法,导致北宋军队指挥系统极度混乱,战斗力低下,在和辽与西夏的战争中败多胜少,民族矛盾日趋激化。为了应对同辽、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大规模战争,以及缓和人民内部矛盾,北宋政府常在荒年招收流民入伍,以至于北宋兵力臃肿,到仁宗朝西夏事起,总兵力已达一百二十五万之巨,形成所谓“冗兵”问题,巨大的军费支出更是令北宋政府捉襟见肘。
北宋岁入岁出表 (单位:匹贯石両)
年 岁入 岁出
1021(天禧五年) 150,850,100 126,775,200
1048(庆历八年) 103,596,400 89,383,700
1049(皇祐元年) 126,251,964 126,251,964
1065(治平二年) 116,138,405 131,864,452

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,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:“当今治国之道,当以何为先?”王安石答:“以择术为始。”熙宁二年(1069年),宋神宗问王安石:“不知卿所施设,以何为先?”王安石答:“变风俗,立法度,方今所急也。凡欲美风俗,在长君子、消小人,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……”同年二月,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,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。翰林学士范镇认为,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,然“少取与多取,犹五十步与百步”。七、八月间,范纯仁上书神宗,公开指责安石“掊克财利”、舍“尧舜知人安民之道”;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弹劾王安石巧诈,说他“置诸宰辅,天下必受其祸”。仁宗庆历三年(1043年)九月,参知政事范仲淹等人上呈《答手诏条陈十事》,进行改革。一年又四个月后,庆历新政宣告失败。但庆历新政却为王安石变法提供了相当的基础。

具体内容

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二月,王安石任参知政事,设“制置三司条例司”,议行新法;四月,遣刘彝、谢卿材、侯叔献、程颢、卢秉、王汝翼、曾伉、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、水利、赋役;七月,立淮浙江湖六路“均输法”;九月,立“青苗法”;十一月,颁“农田水利条约”。细项如下:
富国之法

制置三司条例司
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二月,设“制置三司条例司”,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。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,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,统筹财政,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,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、规划财政改革外,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,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(类似现代的财政部,并将之地位提升)。

均输法
均输法此法已久,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,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,达到“敛不及民而用度足”。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七月,为了供应京城皇室、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,在淮、浙、江、湖六路设置发运使,按照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、“从便变易蓄买,以待上令”的原则,负责督运各地“上供”物资。意在省劳费、去重敛,减少人民(税捐)负担。

青苗法
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实行青苗法,青苗法针对“兼并之家”趁农民青黄不接时发放高利贷,从中盘剥的状况。由各县政府每年分夏秋两次贷款或粮食给农村主户(自耕农),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额,半年后加利息二分(20%)归还。出发点是企图以政府高利贷抵制民间高利贷,但措施过于简单化–采用“散俵”“抑配”的办法,带有强制性,对不想借贷的农户来讲,无形是多了一种变相的税收,可谓利弊参半。

农田水利法
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,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。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,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,取息一分,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,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。(类似一种地方税,但专用于水利)

免役法
又称“募役法”,宋神宗熙宁三年(1070年)十二月,由司农寺拟定,开封府先试行,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。宋代职役名目繁多,主要由主户中的上三等户承担,但实施中下等户的稍富裕者无不充役,往往被职役压得倾家荡产,于是形成应役人户千方百计逃避职役,“贫者不敢求富”的反常现象。免役法针对这种状况,提出“使民出钱雇役”的改革方案:

    凡当役人户按户等高低出钱雇役--谓之“免役钱”;
    凡有产业物力者而不承担职役的人户出钱助役--谓之“助役钱”
    州县政府所需役钱按雇役多少而定,在此数额以外多征两成(20%)--谓之“免役宽剩钱”

方田均税法
神宗熙宁四年(1071年)八月由司农寺制定《方田均税条约》,分“方田”与“均税”两个部分。“方田”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,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,“均税”是以“方田”丈量的结果为依据,制定税数(类似土地税)。

市易法
神宗熙宁五年(1072年)三月,颁行市易法。针对商业行为中存在的市无定价,富商大贾从中操纵获利的状况,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,管理市场,物价贱时增价收购,物价贵时减价出售,并要商人以产业作抵押,向市易务贷款,年利二分(20%)。以后在几十个大城市均设立市易务,并将开封市易务升格为都提举市易司,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。这一办法把商富大贾的商业利益加以分割,增加了政府的收入。

强兵之法

保甲法
神宗熙宁三年(1070年)司农寺制定《畿县保甲条例颁行》。乡村住户,每十家组一保,五保为一大保,十大保为一都保。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,选一人来当保丁,保丁平时耕种,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,战时便征召入伍。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、大保长、都保长。此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,并节省军费,相当于现代的民兵制度。
裁兵法
整顿厢军及禁军: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。测试士兵,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,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。
置将法
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。用逐渐推广的办法,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,每单位置将与副将各一人,专门负责操练军队,以提高军队质素(类似现代士官制度)。

保马法
神宗时,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,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。凡是愿意养马的,由政府供给马匹,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,每户一匹,富户两匹。马有生病死亡的,就得负责赔偿,但遭遇到瘟疫流行,死了不少马匹,徒增民扰。不久废止,改行民牧制度。

军器监法
神宗熙宁六年(1073年)七月颁行免行法。八月广设军器监,负责监督制造武器;并且招募工匠,致力改良武器(集中式生产的专业兵工厂)。

取士之法

太学三舍法
希望以学校的平时考试来取代科举考试,选拔真正的人才。“三舍法”,即把太学分为外舍、内舍、上舍三等,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,召试赐第。其中学行卓异者,可直接被推荐给中书省,由中书省任官。始入太学者为外舍,通过考试依次升降舍。考试中弥封、誊录如科举制。
编写新教材
王安石撰《周官新义》,王雱、吕惠卿撰《毛诗义》、《尚书义》等所谓“三经新义”。为熙宁变法的重要理论依据。王安石在《周官新义序》中说明,他训释《周礼》,意在“立政造事”。熙宁八年(1075)颁于学校, 成为法定教材,并用以取士,统一经义,以“一道德”。为变法培育人才。
唯才用人
王安石等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任用,许多有志于改革的官员得到提拔,保守主义按资升迁的成规在变法中被打破了,成功为变法在舆论上宣传造势。
改革科举
王安石重视官员治国能力,为确保质素,科革不再考诗赋,而改考更实用的经义和时务策,改善政府治国能力,又设立大量新科目,如武学、医学、律学,培养大量专业人士,为国家贡献。
设立学校

实行效果

王安石的变法对增加国家收入,有着积极的作用,但急于求成,利弊互见,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。王安石又自视过高,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。倡行“市易法”的平民魏继宗“愤惋自陈,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,皆不如初议,都邑之人不胜其怨。”

韩琦在神宗熙宁三年(1070年)奏疏中称,“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,然终是定夺之所”、“不关中书、枢密院,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,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。”

神宗熙宁六年(1073年),大旱,安上门监郑侠画《流民图》,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,或口食草根,告诉神宗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,神宗大受刺激,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。王安石认为“水旱常数,尧、汤所不免”,司马光又上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》。

神宗熙宁七年(1074年),王安石第一次罢相,出知江宁府。变法运动由韩绛、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,吕惠卿师心自用,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。

神宗熙宁八年(1075年)二月,召王安石回京复职,继续执行新法。入京途中,王安石夜泊瓜洲,有一诗:“京口瓜洲一水间,钟山只隔数重山。春风又绿江南岸,明月何时照我还。”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现于天,曹太皇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。

神宗熙宁九年(1076年),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,王安石求退金陵,潜心学问,不问世事,之后继续由神宗执行变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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